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区域、标准,送同级发改、自然资源、经信等有关部门备查。

发改、自然资源、经信等部门在批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前,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