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