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公安机关发现监护不当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开展调查,对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采取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先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