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
(一)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携带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为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将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
(三)不得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使用滑板车、平衡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