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过程中,有保护生态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捐赠和投资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各项事业,保护捐赠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重点支持生态资源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