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野外用火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挖绿化树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挖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挖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挖林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挖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挖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一)(五)(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