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利用草原资源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维护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鼓励、支持农牧民以入股等方式参与草原经营。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避免过度放牧。
重度退化、沙化草原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实施全年全域禁牧;其他区域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休牧期;退化草原修复治理工程区当年全年禁牧,工程区之外实行轮牧与休牧,轮牧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