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乘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正在施工等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或者采用其他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拆除、损毁电梯部件、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附属设施;

(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在电梯轿厢内蹦跳、嬉戏打闹、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出入口滞留;

(七)使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八)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便溺、焚烧物品;

(九)携犬乘用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住宅小区业主使用电梯运送装饰装修材料、建筑废弃物或者大件物品的,应当及时与电梯使用单位联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