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应当在改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相应的产品铭牌,并承担电梯制造单位责任。
电梯的一般修理,修理单位应当自行检测合格并出具修理证明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明确修理项目更换后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