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受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修理。受委托单位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