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开发、国土整治、农林综合开发、旅游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