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校车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设本校视频监控平台并做好信息保存工作,将学校、幼儿园重点公共区域纳入视频监控范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期间,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校园,对校园内道路实行人车分流并设置限速标志、减速带等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或者巡逻制度,配备生活辅导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指导和安全保护。
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质量和安全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