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欺凌防控专项调查,对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学生欺凌防控教育和培训,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训导、教育。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