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开展巡查,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