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建设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高危险作业区域、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尾矿库建设、运行、再利用、闭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隐患治理措施。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现场带班,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