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