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地方性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有关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制定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有关的委员会应当监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发现未按时制定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制定且未说明情况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