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