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