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良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工作。

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

引种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真实性、适应性和安全性负责。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品种权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