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构建育种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维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质性派生品种管理,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原始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