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