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In force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承接查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
(四)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
(六)宣传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