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监事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七)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等工作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八)配合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接待和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查询其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