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应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的;

(三)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