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重点推进经济、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文化、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定期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资源下载。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当标注数据名称、开放主体、开放属性、数据格式、数据类型、更新频率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