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合法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收集,并按照行政区划开展数据治理工作。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在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内,可以依法直接收集或者委托第三方收集相关公共数据。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开展数据收集时,应当将委托情况告知被收集对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可以依法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