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分类资助。
医疗机构收治身份不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产生的符合应急基金管理规定的费用可以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