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精神卫生省级中心、区域中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构建分层、分类预防治疗康复全过程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精神(心理)门诊。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设立精神(心理)门诊。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提供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与住院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