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并对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鼓励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