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省、市(州)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本省推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登记制度。省、市(州)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释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作出行政裁决前,省、市(州)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
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导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