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归集。

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