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