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根据病媒生物孳生和习性特点,组织开展消除病媒生物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消除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饭店、车站、旅游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聚集场所和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制防护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