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或者居住地的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