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