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以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重要湿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涉及重要湿地的按照管理权限,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