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