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
(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