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状态评价和分级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状态评价和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态评价未达到相关等级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增加运力或者扩大经营范围。

对安全生产状态评价未达到相关等级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其参加安全驾驶脱产教育,并如实记录教育情况;不得安排其在评价周期内承担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跨省运输等高风险的运输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