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自治区建立完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有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定期协商关于联合监测、联合执法、水环境保护、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