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台账,保存原始监测数据,主动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保证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