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