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途径和联系方式。

货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时,应当如实申明动物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的单位、运输时间和方式等情况。

货主或者其委托申报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