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设置并公布动物疫情报告电话。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