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