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评估工作。

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