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