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充电桩车位。对于长期废弃并严重影响消防通道的车辆,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工程车辆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确需停放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