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中医药、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